当事人超期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是否需要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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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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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以王某为被告向甲地法院提起诉讼。原告A公司住所地位于甲地,被告王某经常居住地位于乙地。诉讼过程中,王某于2024年5月16日收到甲地法院向其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其中,应诉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王某于2024年6月3日向甲地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甲地法院裁定驳回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对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从上述规定来看,被告王某对于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本案中,原审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上诉人于2024年6月3日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出上述规定的时限,对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定,且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属适用法律错误。至于本案是否适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审法院应依职权进行审查。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超期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是否应当审查。被告对于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超出规定时限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不予审查。但是法院依然可依职权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此外,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除上述情形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明确赋予了原告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这一规则蕴含着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尊重和保障,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诉讼公正、效率平衡的理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文字:赵琳 编辑:李明玉 审核:潘丽英 曲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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