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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诺信用卡逾期可贷款购房,房屋中介促成合同后无法办理贷款,中介费是否应予退还?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17日

  

  案情简介

  陶某与乔某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有意购买二手房,遂找到经纪公司,表明想购买二手房的需求。经纪公司带陶某、乔某多次实地看房。乔某实地看房时告知经纪公司自己存在信用卡逾期情况,经纪公司告知有点小问题可以想办法解决。最终陶某、乔某中意董某所有的房屋。2024 年 9 月 27 日,陶某、董某、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除定金外的房款,买方申请贷款支付给卖方;买方支付经纪公司中介佣金32300元”。同日,陶某向经纪公司支付佣金 32300 元。合同签订后,乔某告知中介机构信用卡连着逾期四次,经纪公司告知乔某签个离婚协议,办理假离婚证,应该就没问题。乔某和陶某不同意办理离婚,贷款手续未能办理。陶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佣金。

  法院审理

  关于三方协议是否应予解除问题。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由经纪方、卖方、买方三方签字,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系复合型合同。关于陶某、董某、经纪公司之间法律关系问题。陶某向经纪公司支付佣金、经纪公司提供服务,双方之间成立中介合同关系。陶某与董某之间系出售购买房屋,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陶某作为中介合同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其有权解除与经纪公司之间的中介合同;陶某要求解除与董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董某同意解除,法院对陶某要求解除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退还佣金问题。经纪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房产中介的服务公司,在从事中介活动时,应当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背景,对合同成立相关或会影响到合同履行的事项负有审慎审查和如实告知义务。在乔某明确告知贷款买房,信用卡存在逾期时,经纪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服务公司应当督促客户提交贷款需要的完整资料,以便确定客户是否符合购房贷款的条件,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在乔某未向经纪公司提交征信报告的情形下,经纪公司仍然积极促成合同成立,未尽合理审查和告知义务,经纪公司履行中介合同义务存在较大过错。陶某一方知晓自身信用状况,仍轻信可办理贷款手续,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根据陶某和经纪公司的过错,鉴于经纪公司付出一定劳动,法院酌定经纪公司返还80%佣金,即 25840 元(32300 元×80%)。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介机构主要利用其专业知识及劳务等为委托人提供服务,降低委托人的风险,为委托人提供交易便利,积极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交易的完成。中介机构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违反上述义务行为包含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亦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尽职告知的不作为。本案在委托人已告知存在信用卡逾期需要贷款买房情况下,中介机构本应查看贷款材料确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中介机构未尽到审查告知义务促成合同成立,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损害委托人利益,法院认定经纪公司返还80%佣金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字:王霞

        编辑:李明玉

        审核:席守田 邹雪 曲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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