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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需要另一双眼睛的监督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5日

  2007年,年仅14岁并患有精神疾病的姑娘唐愉(化名)被父亲“卖”到一名40岁男子家里做老婆,16岁那年生下一名婴儿,可惜很快夭折;2008年,深圳一名叫小青的孩子遭受父母虐待致死,年仅10岁;2011年,广东7岁的孩子小雨长期受生父和继母虐待,体重仅14.5公斤,相当于一个3岁儿童的体重;2013年,年轻的父母将年仅2个月的婴儿放在车内,车未熄火未锁被人偷走,长春警方出动全部警力找寻丢失的婴儿,在经历了36个小时的等待后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可此时已经无力回天,婴儿已被掐死埋在了雪地里。

  惨痛的教训迫使我们不得不再次面对我国的监护现状:对父母的“当然监护”缺乏监督使得许多孩子在遭受父母的殴打、贩卖后没有途径去寻求帮助。在中国这个文明大国,几千年的文化积淀理所当然地认为把孩子交给父母是最好最安全的出路,却没有设想,当有一天父母染上毒瘾或是心理出现问题时,幼小的孩子没有能力保护自己,那他们的处境就将面临危险。而这种危险对于年幼的孩子来说,是致命的。

  “没有父母不爱自己的孩子。”这是我听过的最多也是最大的谎言。在我们这个特别讲究孝道的社会里,如果父母对孩子做出了伤害行为,也一定会有很多人说,那一定是太爱孩子了,是值得原谅的。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不能去恨父母。但是,当一名儿童在幼年时曾经遭受过父母的暴力、冷漠甚至虐待后,他很有可能在成年后将这种仇恨转移到其他人身上,因为理性上的接受并不能遏制情感上的仇恨,而他又不能去恨父母,所以就会伤害别人。现代的临床心理学家普遍认为,一个成年人的关系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他童年关系模式的再现。假如一个人没有什么理由残忍地虐待甚至杀害他人,那么基本可以推断,这个人曾经被残忍地虐待过。从这个角度上看,最终成年后的冷酷和恶毒,都会体现到他的童年,或者说和父母的关系上。 另外,据不完全统计,曾经遭受过父母虐待的孩子结婚后,70%对自己的子女会有同样的虐待行为。

  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为辅的制度设计。在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上,过分倚重亲属,公权力介入有限,使得很多儿童在遭受虐待的时候得不到救济和保障。而我们应当看到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矛盾的增加和压力的增大,在物欲横流的社会里,再想当然地认为父母会对孩子“好”,显然已经不足以应对这些悲剧的发生。

  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发育健全,对监护失位无能为力,所以我们急切地需要另一双眼,来关注我国的几万万儿童,让他们在父母的关爱上健康成长。而当父母的监护成为负担,甚至会危害到儿童身心健康时,我们有这样一条途径能够给他另外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避免给孩子带来无法弥补的身心创伤。对于恶意的监护人,也应当为监护不当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因此,在现如今的社会,建立起对监护行为的监督机制将会成为大势所趋,必要时,公权力可以“有限制”地当然介入。

  愿悲剧不再重演。

                             (研究室   朱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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